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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村委会能擅自与用地单位签征地协议吗?

文章来源: 人气:17161 发表时间:2019-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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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当事人都向宋玉成律师反映过这样的问题:村委会与某个公司签订了征地协议,然后补偿费不知道谁拿了,村委会就让农民腾出土地给那个公司。当事人碰到这样的事情,当然很不情愿!由于平时土地方面的事情都是村委会和农民打交道,所以村委会通知农民腾出土地的时候,大多数不懂法律的农民只知道这样肯定不对,但不知道哪里不对,也不知道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今天,宋玉成律师就用一个案例来告诉广大农民这件事该如何应对。

 

事情是这样的,2006年上半年的一天,某村村委会与该县某公司签订了征地协议,约定村委会向该公司提供耕地50亩用于建造游乐园,该公司为此支付补偿费20万元。协议签订后,村委会便向承包该片土地的农户提出解除承包合同,并要求他们交出土地

农户们拒绝交出土地,并向该县的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控告。县土地管理部门接到农民的控告,立即对这件事进行了调查,查证控告内容属实。县土地管理部门就认定村委会与该公司签订的征地协议因违反法律强行规定而无效,并对村委会罚款5000元。

 

如果按照合法合规的途径,公司要想该村土地应该走什么样的程序呢?宋玉成律师说,首先,公司肯定不是与村委会签订用地协议,而是应当逐级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再由县土地管理部门和这个公司签订土地使用合同。一说到这里,相信各位聪明的读者朋友就明白这里面的利害关系了——公司要层报省政府取得批准,这里面不说难度有多大,就是审批的时间就让很多公司等不了了。所以他们才会直接跟村委会谈。

那么碰到这种情况的村委会应该怎么办呢?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对于征地补偿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村委会不依法定程序,擅自与用地单位签订所谓的征地协议,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因此,面对这一违法征地行为,被征地农户可以拒绝交出土地。宋玉成律师评论说,村委会是代表村民利益的委员会,不是代表少数几个人的村委会!涉及土地征收这样的大事情,不跟村民讨论就做决定,这些村官恐怕也太把自己当回事了!

 

国家层面早就提出来,征地工作中要做到“五要”:要让农民知情,要让农民参与,要让农民住有所居,要让农民监督,要让农民满意。如果读到这篇文章的农民朋友,碰到征地这种事,发现自己不知情、没参与、没有居所和土地了、征地过程不透明、自己不满意,全都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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