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11251050 010-58701975/65

金华《征补条例》第三十一条解读:强迫征收应负什么责任?

文章来源: 人气:16587 发表时间:2019-04-19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有很多暴力、胁迫的征收方式,这些方式毫无疑问是违背法律规定的。但这样的行为却屡禁不止,那么如果征收方采取了强迫被征收人的方式,应当负什么责任呢?今天,宋玉成律师就结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为大家讲解一下这个问题。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给被征收人造成了损失的,都应当对被征收人依法予以赔偿。本条规定的赔偿主要包括行政赔偿和民事赔偿。

第一,行政赔偿。如果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以及工作人员在从事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时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二,民事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五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如果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不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不是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或者是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则不属于行政赔偿的范畴,应当由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照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处理。

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主要涉及《刑法》中有关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侵犯财产的犯罪。比如《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再比如《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在房屋征收与搬迁过程中,工作人员使用暴力手段故意伤害被征收人身体的,或者存在故意毁坏被征收人财物的情况,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就应当上述规定予以处罚。

三、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有关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并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失职、渎职的公务员给予的惩罚性处理措施,是国家机关内部的一种惩戒措施,一般不涉及行政相对人权益。依照《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我国处分从轻到重依次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这里所说的依法,是指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因此,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相关资讯